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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审批(新)

发布时间:2011/6/23阅读:909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内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审批,包括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实际生产场地不变)。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每家生产企业申办一个《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 。

五、行政许可条件:
  1、广东省境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要求;
  3、申报资料合法、完整和规范。

六、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资料编号2、名称变更的,提交注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地址变更的,提交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街道办、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资料编号3、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资料编号4、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非必备件);

  资料编号5、《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资料编号6、经本人签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编号7、网上资料录入回执单;

  资料编号8、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申请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文字资料均采用A4纸打印),并逐页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须逐页签字);

  2、网上资料录入: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申请人必须先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工作(广东药监行政审批_网上申报操作指引_103002.pdf),填报申请事项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回执单方可到受理大厅办理后续工作。

3、有关下载资料须经网上资料录入系统确认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后,与其它纸质资料一并受理。


八、申请表格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doc 
  可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gdda.gov.cn)的办事指南区下载。

九、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一楼业务受理处。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十、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一、行政许可程序:
 



十二、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十三、许可证件及有效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每两年复核一次(由企业向所在地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

十六、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
  投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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