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产品注册/报批 > 化妆品注册 > 详情
关于征求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关规定和终止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2/10/9阅读:410
食药监许函[2011]65号
2011年03月22日 发布
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和终止申报工作,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终止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3月28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人:陈志蓉
邮 箱:chenzr@sfda.gov.cn
附件1:
关于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备案凭证)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应由原申请人提出(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 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
(二) 申请注销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审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已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产品名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对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
|
产品名称 |
中文名称 |
|
|
|
外文名称 |
进口产品填写此栏 |
||
|
批准(备案)文号 |
|
||
|
生产企业名称 |
|
||
|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 |
|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
注销原因:(可附页) |
|||
|
生产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2:
关于终止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终止申报办理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受理的化妆品或化妆品新原料,在技术审评会议召开前,原申请人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提出终止申报申请(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的,应提交化妆品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申请表。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审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申请人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终止申报审批情况。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对终止申报的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申请表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申请表
|
产品名称 |
中文名称 |
|
|||
|
外文名称 |
进口产品填写此栏 |
||||
|
产品受理号 |
|
受理日期 |
|
||
|
生产企业名称 |
|
||||
|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 |
|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
|
终止申报原因:(可附页) |
|||||
|
是否申请退回有关申报资料 □否 □是,需退回的资料包括:
|
|||||
|
生产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3:
《关于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关规定的通知》反馈意见表
|
单位名称 |
原条款内容 |
建议修改为 |
修改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于终止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反馈意见表
|
单位名称 |
原条款内容 |
建议修改为 |
修改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