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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拟批准4-(1-苯乙基)-1,3-苯二酚作为化妆品用原料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2/10/9阅读:484

 

食药监保化函[2012]365号 

2012年08月07日 发布 

有关单位: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审评专家委员会审评,“4-(1-苯乙基)-1,3-苯二酚”符合有关化妆品新原料的技术审评要求,拟批准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司。

  联 系 人:陈超,林庆斌

  电  话:010-88330535,88330884

  电子邮箱:chenchao@sfda.gov.cn,linqb@sfda.gov.cn

 

 附件:4-(1-苯乙基)-1,3-苯二酚技术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20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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