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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IWAY)验厂之强迫劳动、歧视、虐待、骚扰及自由结社要求
发布时间:2011/6/3阅读:738
| 宜家(IWAY)验厂之强迫劳动、歧视、虐待、骚扰及自由结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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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 11.1 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启动要求) 宜家的供应商不得雇用强制性劳工(17)、犯人(18)、束缚性劳工(19)、契约劳工和非自愿性劳工(20)。 宜家的供应商应允许其员工在工作结束时,自由地离开工厂。宜家的供应商不得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护照或收取押金(例如:工作服或制服押金)。 如果员工依据规定的提前通知时间申请终止劳动合同,在其离开时供应商不得扣减其工资。 注17:强制性劳工是指:在被惩罚或没收个人物品,如身份证、护照等的情况下,被迫而非自愿提供劳动或服务的员工。 注18:供应商或下级供应商不得雇用国家或军方的犯人。 注19:束缚性劳工不仅指员工受到身体上的束缚,还包括经济上的限制,例如债务、贷款或押金等。 注20: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外来工或临时工在合同期满后,不得被强迫继续留任。如涉及劳务中介,供应商必须支付劳务中介的所有佣金和其他费用。 12. 歧视 12.1 歧视 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宜家的供应商应以员工的个人技能和能力来决定员工的雇用、薪资、福利、晋升、解雇或退休。 宜家的供应商不得因种族、信仰、性别、婚姻或生育状况、年龄、政治背景、国籍、性取向或其它任何法律禁止的理由歧视员工。 13. 结社自由 13.1 工会 宜家的供应商不应阻止员工自由结社。 13.2 劳资谈判 宜家的供应商不应阻止员工进行劳资谈判。 注21:劳资谈判是指雇主与雇员代表(雇员代表为雇员自行独立选派)之间的谈判。 14. 骚扰、虐待与惩戒 14.1 惩罚与申诉 宜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或支持体罚、暴力恐吓或其它形式的精神和身体压迫、惩罚行为以及性骚扰。 宜家的供应商不得使用公开的警告和惩罚。对员工失职渎职的处理,供应商应与员工或其代表私下解决。对于申斥、惩罚或解雇,员工应有申诉的权力。所有的申诉必须记录。 |
